• 文章來源 典藏今藝術136期
  • 刊登日期 2004-01-01
  • 類別 視覺藝術
  • 作者 林平
菁英、民主的作秀或操盤過程(台灣公共藝術的建置機制)

這一陣子公共藝術大師Daniel Buren的來訪,和持續成為話題、發燒不退的南港公共藝術案的國際大師引介,在國內儼然形成一股公共藝術的風潮。藝術雜誌和報導也以「風潮」的醒目標示為題,訴求藝術話題的焦點。但是公共藝術最好不是一股風潮,因為它不像葡式蛋塔,在生活中可有可無,吃膩了頂多不買。以目前公共藝術的設置規定來看,五年之後有允許拆除和搬移的機會,但就執行實質觀察,編入公務財產後,多以永久設置、甚至「永久閒置」為主要考量。自1998年文建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頒布執行、近兩年公共藝術預算遠超過國家文藝基金會補助資源的現象以來,僅就台北市統計,環境中已增加了百來件公共藝術作品的設置。其設置速度可能比7/11超商連鎖設置速度還要迅速,而其多半傾向醒目龐大的地標性格,將不輸7/11的「三角窗」行銷效果。隨著都市更新發展計畫、公共工程和公有建物的增建,「公共藝術」真實的成為我們公眾美感生活和視覺經驗的一個關鍵元素,它沒有個人消費選擇的退潮機會。

公共藝術的本質

在二十世紀資本主義社會藝術體制化的過程中,藝術成為一種商品,中產階級平民大眾透過市場可以輕易地將藝術私有化,不論是為了個人品味的建構、或是財產的增值,滿足個體的多元需求。當藝術離開這個體系,回到洞窟壁畫、教堂建築、祭壇雕塑、和無數紀念碑、公共廣場的設計規劃時,觀者或使用者是為分享一個共有的價值而參予創作者的生產,為宗教儀式、為集體記憶,而非為純粹的美感價值。因此公眾藝術、或稱在人類社會開放空間中的藝術,當然不是新的領域。可是「公共藝術」經由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強制要求,而非經由資源掌握者自由意願的選擇「私有」或「公開」設置,則完全是一個不同的故事了。


   「公共藝術」不只是藝術的問題,公共性才是其發生的前提,更牽涉到社會價值、都市更新、產業經濟的問題。當「公共藝術」(Public Art)一辭在藝術體制內琅琅上口,成為一個專有名詞時,所代表的不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文化生活概念,而是一個由西方福利國家價值的移入、強調藝術的公益性格,透過國家公權力行使,和立法機制建置而成的文化政策。因此當我們僅關注於造形藝術的討論、美感經驗的議題,公共藝術仍然僅存在於傳統藝術界的封閉系統和律法的抽象概念中,沒有形成公共性的議題,也無能跨越界域,形成公共的價值。因此「公共藝術」只是一個被某些具有權力的人認為是「好東西」,被強制置入群眾感官經驗和日常生活的物件。我們多半民眾不論保持緘默接受、或動輒以民意之名、斲傷公權及公益,同樣都讓這個制度的公共介面缺乏理性對話和自省式批判。

一個民主國家,主張藝術的公益性格,分享公共價值,進而透過機構和社區組織運作建構公眾藝術,這是與集權國家的設置目的甚為不同的。中國大陸晚近大量設置的「城市雕塑」是屬於開放空間的公眾藝術,卻很難觸及任何公共性議題。因為對他們而言,都市發展投入大量具象戶外雕塑的製作,早期目的不只限制自由思想,更藉由英雄雕像教化民眾,歌誦並普及國家價值、貶抑個人性。晚近只有在全國重點都市或上海等少數資本開放區域,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中產階級企業品味設置的抽象、現代主義式、純造形的戶外雕塑,能和城市意象、環境的美化、企業精神標示、或區域地標的功能扯上關係。

民主國家百分比藝術立法以追求具有公共性的藝術價值,除了前述標誌功能外,包含以藝術的介入改變公眾價值、或以藝術為媒介建構或反省人與環境的新關係,這不只超越符號性格、提供教化功能,關鍵的是經由人、公共藝術、環境、時間的接觸和遇合,批判、質疑、或提出新價值。由於當代藝術的多樣性及人與人交流空間的轉變,例如多媒體藝術、網路空間的存在,使公共藝術的形式和樣貌更加豐富多元。

美學、行政、建築、藝術等的角力

在台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基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而產生,明訂設置是為「美化建築物及環境」。有關公共藝術的設置宗旨在國內已見不同的理解或見解。首要是提升全民美學素養、美化環境?還是透過民主程序建構多元價值和社區共識?抑或是為支持贊助藝術、提供另類發表方式?雖然這三種取向可以並存在不同的體制中,譬如,學校、企業、醫院、捷運系統的公共議題是不同的,但是卻需要強調不同面向的公共參與程度,也應該導致建置機制的不同取向。假如為美化環境和建物,是否就該由最具藝術素養的專家來決定美化的形式,讓民眾處於被動的領受「美」的形式,或主動產生與「美」的相遇?假如是為社區和社群的凝聚、記憶、和共構價值,是否要更加強調民眾參與部分,甚至是透過社區組織的民主程序,從藝術的形式中產生大家期望或需要的議題。至於支持和贊助藝術家的目的,似乎是和上述兩種主張並行不悖、深具意義的宗旨,但即使在藝術體質健全、民主先進的西方國家,亦無法自成理由。因此當領域不同的藝術創作者,僅能從公共資源分配的角度看公共藝術的目的,豈不自限不義,貽笑大方?

國家政策和制度的建構過程,往往邀約學者專家的參與,提供意見或建議;有時更是在一些專業人士的關注催生之下,使政策得以發生,制度得以完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制定及修正的過程中,即持續得到專業人士的研究整理、和批判對話,使制度的建構逐步趨向合理和可操作的狀況。但是一個制度的完備並不因為法制定位的取得就完成了,關鍵的是「人」的問題。是由什麼樣的人,在什麼樣的條件或環境下執行這樣的制度,可能會有天壤之別和無法想像的結果。就在我們極端信任知識份子的英明的時候,也有可能形勢了知識份子的專制,或者「專業的霸權」。

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設定的三級三審制度中,至少牽涉到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藝術創作、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文化、等9類文化藝術相關的學者專家,分別扮演下列各種任務不同的角色:文建會諮議委員,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審議委員,公共藝術執行小組成員,以及在公共藝術徵選作業過程的評選委員。而受委託製作或參與公共藝術競標的廣義藝術創作者,也分別包含美術、景觀、建築、設計等背景的個別創作者,或和藝術行銷背景組成的各式藝術產出公司。這些所謂的「專業人員」將秉持他們所認同的價值和專業標準,在為公眾製造或檢驗國內公共藝術的「公共」和「藝術」性。在台灣由於藝術生態不健全、分工不完整的情況下,我們可能很難區分誰是創作者、誰是監督者、或誰又是評鑑者。當一個人可能同時有機會具有不同身分時,如何拿捏分際、掌握本分,似乎不是容易的課題。設置辦法原意是要透過不同領域知識的提問、對話來產生適當的選擇。但是專業角色無法釐清、對公共藝術認知不足,和對設置辦法理解不清,這正是專業對話的一大業障。

其次我們該問公共藝術的「專家」在哪裡?專業性是否受過檢驗?目前我們沒有相關的學院課程體系,跨界域論述的環境不足,專業人才調查和追蹤粗糙、認證和培訓制度浮濫殘缺。我們所說的專家,是藝術專家,或「公共藝術」專家?我們所說的「公共」是同一種公共?而「藝術」是同一種藝術嗎?代表不同領域的專家所發出的是什麼樣的問題?藝術價值的落差、各種派系和利益的糾結、角色的混亂,沒有對話和共識交集的評審投票,僅代表多數人的選擇,其實並不代表他們的意見經過程序趨向共享的價值。所得的結果自是烏合之果,雖然來自民主規制,卻是缺乏民主精神的假民主。這種公共價值的混亂正是專業執行的第二大障礙。

公共空間作為藝術家的實驗空間是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在藝術創作過程中,不論是造型、技術、媒材等議題都需要發展的階段,而這個階段藝術工作者多在工作室嘗試解決,以確保公眾的安全和表現的品質。唯讀公共藝術成為創作者持有的大纛,能以諸多從未使用過的媒材或創作經驗,進行首次的公共實驗,把公眾的安危和視覺負擔視為可以交換的條件。因此在作品評選階段,參與藝術家是否具有對材質的操作熟練度和實績經驗是很關鍵的判斷依據,也是創作專業品質的一種保證書。雖然我們現階段具有優質公共藝術創作經驗的創作者並不充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學院其實是一個需要栽培公共藝術創作者的場所,有太多面對空間、場域、歷史、時間、議題、媒材、工法、風格、造形所需要的專業訓練是學院可以建構的。  

「民眾參與」一直是台灣公共藝術推行聊備一格的痛。因為缺乏這個項目表示公共性不存在,豈不是用納稅人的錢、滿足了某些具有決定權的人的品味。但是目前具有實質性的公共參與的案例少之又少,主要原因約略如下。首先在觀念上知識份子和所謂的專家認為我們的群眾素質沒有準備好。也有認為不只是素質問題,其實是各式意識型態、利益輸送、和政治綁樁等惡質性阻礙了民眾的真實判斷,因此民眾的意見不可依憑。其次在制度上,我們可以發現少有具專業和創造性民眾參與活動的規劃。即使執行小組有能力規劃,但是活動由誰執行、活動經費在哪裡?這些問題讓民眾參與的要件徒具形式、意義蕩然無存。最後在應付了事的最佳模式中,否定了我們群眾的民主學習。

最後要觸及的是公共藝術的辦理單位。由於目前百分比藝術設置辦法係針對公有建物和重大公共工程,因此興辦單位必定是公部門或其委辦單位。這樣的安排認定國家機器運作具有公權力和為民謀福利的示範作用。但是目前在法規制度上距政策理想仍有一大段要走的路。譬如,中央政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的落差,採購法優於設置辦法使三級三審制落入工程、財物採購的模式,以及在一切都充滿弊端的公務人員思維模式下,如何使藝術就是藝術、公共真的是公共,好像並不容易。有人說台灣出了台北市,「公共藝術」就成了「公共異術」,並非全無基礎的誇張之詞。

十年來,仍有成長空間

當然,公共藝術十年的路是在一些有心人士的努力下走過的。雖然目前創作和審查專家專業不足、民眾百姓素養欠缺、興辦單位草草了事,尤其是當前負面案例成長速度遠高過於正面成長。但是我們仍然看的到在公共性的曙光照耀下,一些好藝術的存在。這裡包括幾種範疇的進步。例如制度的修正,尤其是在公共藝術範疇的原則化,避免各種藝術類型正面表列的掛一漏萬。強調委員制的價值認定,使非純藝術的建築、景觀、視覺和工業設計均能涵蓋在「公共藝術」的範疇內。因此一盞造形獨特的路燈、和一張風趣的街椅、和建築體上的燈光營造,都能在純造形物的置入失當的時候,多了一些額外的創意選擇。其次宣導工作和研習機會的推行、出版和官方網站的架設,使學習和諮詢管道增加。在越來越多對環境持「減法」美學的趨勢中,如何兼顧減少環境負擔和公共藝術的洽當介入,達到雙贏,這是關鍵議題。

目前我們「專家」多數經驗不足,他們如何學習或如何建構專業呢?說來危言聳聽,卻離事實不遠。三級三審的審議會、評選會、和執行小組會議,正是現階段公共藝術專家最好的培訓場所。雖然這涉及了大量的嘗試錯誤,亦將付出相當的社會成本。但是姑且用積極的角度來識讀此種現象,或許在任職者立意純粹和心態開放的情況下,我們能逐步培養出公共藝術的對話對象。舉例來說,評選會議時,能從不同立場的言說中,聆聽到不同面向的考量。除了審查計分方式的有效性以外,有人談造型的優劣值、有人談材料的耐候性、有人指出工法的適切性、有人檢驗價格的合理性。而現階段對話困難度較高的,則是創作議題的主客觀詮釋、創作自身和基地的協調關係、以及幾乎無法對話的民眾參與問題。

目前最能應付了事的民眾參與模式已經在案例中發展出來,也就是初審之後、決選評審之前,在創作者送模型時,選擇用公開展覽或說明會的形式,讓民眾在意見表上表達看法。尤有甚者,興辦單位避免讓民眾表達喜好的優先順序、或避免把資料提供給審查委員,擔心會影響評審中性的審查。其實民眾參與的規劃階段若能提早,官方諮詢單位可委請有經驗、具有公共議題認知的藝術教育專家,規劃設計各式有創意的問卷形式,或者具有引導性質的紙上遊戲,使民眾一方面及早意識到環境中即將面對的變化,另一方面同時進行公共藝術認知和環境維護的宣導。提問包括喜歡的、和不喜歡、或在環境中不恰當的作品,或者選擇結合社區意識有趣的活動型態。這些問題某種程度可以刺激民眾對環境的思考,同時也如同行銷的手法,不只具有前置評量和市場區隔的效果,也可視為一種宣傳的策略。目前公共藝術案例中已經不乏有趣的案例。而較長遠的民眾參與意識,得要從九年國教的基礎課程加入公共藝術的相關議題,擴大文化政策的操盤和影響局面。

文化事業的永續經營不是只談招標、委託、建置、取得,相對的教育、經營、管理、維護、保存、處置、註銷機制的存在,才能形構一個文化事業的活體,一個有生命循環週期的生態。用心複雜的前置作業其實需要經費的支持和組織的健全。執行和評選經費的不足,造成委員以出席的心態大過於參與的心態,而興辦單位也無法為無米之炊,最後以爛蘋果中揀比較不爛的充數方式完成任務。

目前公共藝術的管理維護是處於一種名義上的操弄狀態。公共藝術的話題焦點和資源挹注像燦爛光體般,照亮趨於疲軟的藝術生態活力和市場。但是其管理維護的問題,卻如光亮現象背後的黑影,好像在、卻無暇顧及。等到光體能源耗盡、由其他資源類型形成的光體取代的時候,或許有人意識到那個大黑影正隨著光的消失而逐漸擴大,成為社會沉重的包袱。

但是管理維護問題似乎永遠不像是個問題,因為一個總是從資源分配的角度看事情的文化中,對競標者而言,志在得標、取得議價權。對被強制要求設置公共藝術的興辦單位而言,好不容易合法完成了陌生的「財物」購置作業,接下來要擔心的是驗收問題,以及在公務機關的財產管理上加項目、貼條碼的事。公共藝術的真正價值似乎超越了作為一個公職人員的必要認知標準,後續管理問題只發生在合約中,用「保固」條款解決。

透過藝術介入公共論壇的趨勢

目前有經驗的投標者已經深知維護作業對興辦單位可能造成的管理和風險負擔,因此多半務實的採取耐候性高、不易危害公共安全的材質進行。假如這不只是消極降低競標的劣勢,而是更積極的開發創意材料、創造美感和公共價值,這算是一種進步。或許我們不需要再到處看到廉價粗糙、仿金屬質感的FRP作品,若選擇FRP,就讓它發揮FRP的美感吧。對興辦單位而言,由於公共藝術執行經驗缺乏累積,對後續管理問 題除了選擇比較好管理的作品,其次則是在合約的保固期限上下工夫。只要合約價格合理,投標者會配合興辦單位的要求延長保固期限,以減緩管理無人無經費的壓力。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近兩年激增的設置作品紛紛超過保固期以後,不需三年就陸續發現管理問題,假如沒有洽當的因應措施,也就是另一次環境浩劫的開始。

最終回到設置機制的運作議題,透過文化單位持續的宣導和追蹤,通過工務和建管單位的要求和提示,可以使公共藝術設置規劃的時機盡量提早。強化基地探勘、社區特質?整,讓創作者、建築師、業主、社區有及早認知、互動、和討論的機會。有關追蹤考核的機制,目前台北市政府已經從使用執照控管的鬆綁,使較長效性的公共藝術設置或計畫推行得以發生,值得稱許。有關「專業」認證,可透過評鑑制度加強優質案例的宣導,透過研習考核產生認證資歷,以及在我們社會最有效的方式,是透過非正式管道強化實務經驗與口碑的建立。

假如公共藝術一定要等所有大環境問題都解決了才來推行,恐怕是過於保守謹慎、有違「台灣精神」!目前公共藝術由於法源清楚、資源充沛,已經有明顯產業化的趨勢,這可以由經費規模達中型以上的投標狀況中觀察出。例如,投標者公司化和團隊分工規模、各式開模技術和現成材質的開發運用等。新行業亟須建立?行規?和「倫理」。例如智慧財產權的釐清和合理運用、創作權利金和行政管理作業的經費比例、預算過低和過高的特案處置程序等,均為迫切需要解套的問題。公共藝術建制過程最終關鍵的仍然是「人」。為避免造成執行者太?藝術?,而辦理單位太?行政?。我們該問的問題是,專業創作者和評審委員是否在失敗案例中有成長、有進步?民眾是否更加具有文化藝術的素養和對環境關切的態度?而執行組織能否更加有效的學習和累積藝術行政的專業經驗?透過藝術介入的議題和公共論壇的機制,我們的社會是否夠專業!真民主!